撤回劳动仲裁申请书

2014-10-06   来源:申请书

所谓撤回仲裁申请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后,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,仲裁申请人撤回自己的仲裁申请,不再请求仲裁庭对该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行为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撤回劳动仲裁的申请书,欢迎大家的阅读。

撤回劳动仲裁申请书一

申请人:xxxxx有限责任公司,住所地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17号(三新材料产业孵化器后三楼102号),邮政编码:,电话号码。

被申请人:王xx,女,汉族,1969年4月29日出生,住武汉市汉阳区碧湖社区14栋3-102号,邮政编码:,电话号码:。

申请事项:

1、判决撤销硚劳仲裁字[20xx]第198号仲裁裁决书。

2、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。

事实与理由:

1、仲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。

申请人于20xx年7月1日开始承接########清洁综合服务项目。承接该项目后,申请人即于当日和第三人###签订了《劳务分包合同》,将该项目中的劳务工作分包给第三人。被申请人就是由第三人聘请的劳务人员。##仲裁委员会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,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劳动关系是错误的。

2、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错误。

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24日到第三人处应聘保洁员岗位,因故于2008年3月4日与第三人解除劳务关系。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份向###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,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,其仲裁请求已明显超过了仲裁时效,应当依法予以驳回。但是##仲裁

委员会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,认定被申请人的请求没有超期,并予以支持,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。

3、仲裁程序违法。

在仲裁开庭前,申请人向###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《追加第三人申请书》,仲裁委表示同意追加,第三人也依法参加了庭审、辩论,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。但是在最后的裁决书中却不同意追加第三人,没有关于第三人裁决,也没有说明理由。仲裁委的这种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关于仲裁程序规定的。

综上所述,###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该案的审判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、适用法律错误、违反法定程序,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。因此根据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,向贵院提起诉讼,愿贵院判如所请。

此致

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

申请人:

20xx年8月9日

撤回劳动仲裁申请书

申请人:刘#,男,汉族,年月日出生,住。

被申请人: ###

地址:

法定代表人:

申请事项:

申请人对20xx年6月9日向贵委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,现请求撤回。

申请理由:

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,申请人于20xx年6月9日申请劳动仲裁,贵委已经受理。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庭外和解,故申请人向贵委撤回劳动仲裁申请,请予批准。

此致

###劳动仲裁委员会

申请人:

年 月 日

撤回劳动仲裁申请书

http://m.hmyp365.com/flzw/10146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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